薛城将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查处置工作

        发布时间:2013-04-01   来源:百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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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关

为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枣国土资字[2013]1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通过对闲置土地的全面清理、排查,掌握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对发现闲置土地依法及时进行处置,促进已供土地的开发建设,维护我区土地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建立专项清理领导小组
   此次专项清查处置工作局成立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薛城分局局长马德龙任组长,宋著军、孟凡良、孙藻、吴贞伟、刘春雷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队所负责人及土管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专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审定闲置和低效用地名单及处置方案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查处置办公室,种法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清查处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工作人员从局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利用股和土地监管中心及土管所等相关科室抽调,负责本次专项清查等工作。
   三、清查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
   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底全区范围内划拨、协议或招拍挂出让的土地。
(二)清理内容。彻底查清土地权益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合同履行情况、土地闲置时间及原因等要素。
   1、查清“已供未用”地块审批情况,主要是审批时间、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
   2、查清“已供未用”土地的宗数和面积。
   3、查清“已供未用”土地尚未动工的原因。
   4、查清“已供未用”土地的开发进度和预计动工时间。
   5、对清查发现的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置。
   四、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一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闲置用地总体情况,建立闲置土地专项台帐;二是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提高土地利用水平,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破解用地瓶颈制约;三是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形成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确保土地供应后及时有效开发利用。
   (二)工作重点。清理重点是城区、开发区和各乡镇镇区范围内的所有国家集体建设用地。根据清理结果,建立闲置用地清理台账。对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国家集体单位,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全程监督管理,限期整改提高。
   五、清查的工作步骤
   1、清查排查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3月10日)。按照清查排查时间要求,集中精力,对全区范围内的地块进行清查排查,彻底摸清底数。
   2、督促处置阶段(3月12日-3月20日)。对于尚未到动工限期的,发出提示动工通知书,督促用地单位加快开发建设,对已构成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置。
   3、汇总上报阶段(3月20日-3月25日)。总结工作情况,填写《区闲置土地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形成专项清查工作书面报告,迎接市局检查验收。
   六、闲置用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用地的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且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若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完成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七、清理调查工作方法
   (一)登记造册。各分局国土资源所、相关科室抽调人员依据土地储备中心和土地利用股提供的档案资料,按照附表1的内容进行据实登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
   (二)排查摸底。依据基础信息台账,结合动态巡查记录,逐宗进行排查摸底,提取涉嫌闲置用地宗地基本信息情况。
   (三)汇总统计。利用科根据排查摸底汇总情况按照认定标准进行闲置土地初步认定,进行登记造册,并将清理情况,报局闲置用地领导小组审核。
   (四)现场调查。根据初步认定的闲置用地名单,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五)判断认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报请局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闲置用地名单,并报区、市政府备案。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
   八、处置方式和程序
   (一)处置方式
   1、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1年不足2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2、限期动工。对闲置不满1年的,向土地使用者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必须在3个月内动工。项目动工时用地单位要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现场确认。
   3、延期开发。经区政府同意,签订土地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开工期限只能延长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4、改变土地用途。经区政府同意,根据城市规划,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重新核算土地价款。
   5、安排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6、协商回购。对企业无法完成开发的,可协商回购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7、置换土地。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可按照“价值相当、用途相同、面积不扩大”原则,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置换土地进行开发。
   8、无偿收回。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
   (二)处置程序
   1、协商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由各国土资源所协同闲置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与土地相关权益人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两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我局综合相关权益人意见后直接拟定。
   2、方案实施。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局领导小组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事先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事先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并按程序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证。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分局要根据处置方案确定的处置方式和时间节点,监督土地使用者依法依规用地;土地使用者要及时反馈处置方案执行情况。
   3、对处置完毕的闲置用地,及时在闲置用地台账做好记载,做到处置一宗、核销一宗。
   九、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各单位股室队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掌握清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认识到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筹划,统筹安排,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专项清理工作。
   (二)、保质保量。在清查排查中,要做到不漏不错,在调查处理中,要做到依法及时。工作报告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分析要到位,重点要把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已供未用”原因及如何分门别类进行处置等情况阐述清楚。
   (三)依法依规,全面清理
专项清理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闲置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分类原则。清理要以用为先、分类处置,根据闲置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三是公开原则。在清理中要做到不畏难、不护短,真实准确反映土地利用状况,对闲置和低效用地实行媒体曝光、网上公告、网上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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