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2-20 12:02
是社会管理者的权力。租与税两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关系,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不能容忍的重复征收问题。
其次,前些年,在并无每隔若干年重评税基的房产税制度框架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的生成价位较高,而一旦推出房产税,其生成价位会因交易者预期的改变而相对降低,这种差异也并不是开征房产税的硬障碍。在中国渐进改革已形成路径依赖的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针对老房地产与新房地产,设计不同的区别对待办法。
再次,我国城镇土地都为国有土地,有人认为这迥异于国外私有土地开征房产税的情况,而形成了我国特有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