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开征要走渐进路线
日期:2013-02-20 12:02
理冲突。其实,国有土地终极所有权与对房地产使用权持有者开征房产税并无硬冲突,不存在法理障碍。理由是:其一,从国际经验(如英国)和海外经验(如香港)看,房产税可以对私有、公有(英国可区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组织等不同主体所有)一视同仁地全覆盖;其二,我国改革实践中,国有企业利改税的自身经验也可援引。虽然终极产权是国有的,但掌握使用权的主体(不论企业或个人)是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物企利益的主体,根据客观需要完全可以在通过立法程序后,以税收手段对利益主体的利益情况加以调节,以利于公平竞争或优化再分配。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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